院财发〔2023〕11号 |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收与服务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创收经费管理,调动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创收与服务经费是指学院各单位在完成职责范围内任务后,利用学院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经费。
各单位及其教职工须在保质保量优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创收活动,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各单位创收与服务经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
第四条创收与服务经费按来源分为培训班收入、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入;考试类收入;学院场地出租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具体详细收费项目详见附表1。
第五条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审批执行、检查等管理流程实施:
(一)各单位事先提出创收与服务经费项目立项申请,填报《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立项申请》(附表2),提交拟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及结余分配细则,经财务处复核,报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方可收费,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中如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创收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需进行公示,如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等,按照《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提交财务处,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收费。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足额上缴。
第六条收费项目的票据使用应遵守《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票据内容必须符合创收事实,做到票款分离、金额一致。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各单位收费时开具缴费通知书,列明收费标准,缴款单位或个人凭缴费通知书到财务处缴款。批量收费由财务处安排专人办理,或者由收费单位向财务处申请领取相关票据。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创收与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各组织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密切关注活动开展组织情况,坚持安全第一,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相关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教室、体育场馆等教学资源使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场地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创收与服务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的创收与服务经费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院、部门、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成本补偿原则,保证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讲求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九条各单位的创收与服务经费分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收费:去除代收项目后,学院按照收入总额的10%提取管理费,剩余90%由部门分配使用。
(二)各类考试收费:去除上交上级有关部门后,学院按收入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剩余95%由部门分配使用。
(三)体育场所收费,利用学院体育场地取得的收入:学院按照收入总额的50%提取管理费,剩余50%由部门分配使用。
(四)其他临时场地收费,包括空置(空旷)场地、教室等:学院按照收入总额的80%提取管理费,剩余20%由部门分配使用。
(五)档案查询、复印类收费:学院按照收入总额的40%提取管理费,剩余60%由部门分配使用。
(六)利用学院资源取得的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学院按照收入总额的15%提取管理费,剩余85%由部门或个人分配使用。
(七)各单位因开展本职工作获得的上级部门奖励的,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专款专用。如国家具体有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八)其他有偿服务收入。有国家具体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偿服务收入按其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作为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
(一)社会捐助资金,按照捐助单位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二)各类代办代收款项,如代办学生服装费、教材费、实验材料费、保险费等,做到收支零差价。
(三)各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内安排的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考试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类成本补偿收费,如水电气费、图书及设备资产遗失或损坏赔偿收入、补办各类证件工本费,全额上缴学院。
(五)学院统一招标的门面房屋出租收费,全额上缴学院。
(六)招标收费,包括标书工本费、招标服务费等,全额上缴学院,因开展招标业务发生的费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七)由学院层面统一牵头组织的创收与服务经费项目,全额上缴学院,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创收与服务经费扣除上缴学院管理费后,主要用于直接相关服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材料费、任课教师酬金、监考费、评审费、工作餐及与创收项目相关的直接劳务报酬等经费。相关经费列支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列支本部门人员劳务酬金。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测算服务成本,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成本,各项直接相关成本中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各单位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一律不得在学院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各项创收与服务经费按项目在财务处设立专项核算,并按照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结算。原则上当年的创收与服务经费项目当年分配,年末相关项目结余清零,跨年不再分配使用。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年终决算前或创收与服务事项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余资金结转手续,填报《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结余资金分配表》(详见附表3)。各主办单位应根据资源使用情况及工作量向协作单位进行合理分配,在扣除上缴学院管理费和支付服务成本后的结余资金80%可列入各单位奖励基金,20%纳入学院统筹使用。各单位奖励基金年末结转留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开展创收与服务活动,不得将各单位职责范围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院预算统一安排经费转作创收与服务经费;不得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创收与服务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在学院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财发〔2020〕5号)同时废止,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颁发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分配比例
2.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立项申请
3.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结余资金分配表
附表1:
学院创收与服务经费分配比例
序号 | 创收与服务经费项目 | 学院提取比例 | 部门分配比例 | 备注 |
1 | 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收费 | 10% | 90% | 面向在校学生的培训,须遵循成本补偿原则,严格按规定审批,按标准收费。 |
2 | 各类考试收费 | 5% | 95% | 不包含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普通话考试等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内安排的考试。 |
3 | 体育场所收费 | 50% | 50% | 包括室外体育场、室内体育馆、乒乓球馆等。 |
4 | 其他临时场地收费 | 80% | 20% | 包括空置(空旷)场地、教室、报告厅、停车场、会议室等场地设施。 |
5 | 档案查询、复印类收费 | 40% | 60% | |
6 |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 15% | 85% |
备注:其他有偿服务收入,如有国家具体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
附表2:
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
主办单位 | 协作单位 | ||
实施地点 | |||
起止时间 | 自至 | ||
项目经办人 | 项目负责人 | ||
收入 (万元) | 收费标准 (元) | 可另附 | |
项目实施概况(项目规划、成本测算、政策依据等)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
分管院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 |||
财务处复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 |||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
说明:1.创收项目如涉及协作单位,另需协作单位负责人签字。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创收单位留存,一份报财务处备案。
附表3
学院创收与服务项目结余资金分配表
创收与服务项目名称 | |||||
财务项目号 | |||||
收费总额(元) | 直接成本总额(元) | ||||
结余经费(元) | |||||
序号 | 分配方式 | 具体方案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转入学院 | 结余经费的20%。 | |||
2 | 转入主办部门奖励基金 | ||||
3 | 转入协作部门奖励基金 | ||||
4 | …… | ||||
合计(元) | |||||
学院审批意见: | |||||
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年月日 |
抄送:院领导。 | ||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院长办公室 | 2023年11月21日印发 |